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民間借貸、違紀及受賄犯罪
民間借貸本身是法律允許的行為,正常民間借貸主體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存在職務上的管理、制約等特殊關系。雙方系基于真實意思表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有真實的資金需求,出借人目的是通過出借錢款獲取合法利息收益,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是正當的。借貸雙方通過平時交往通常建立了較為穩固的信任關系,且平時也可能存在資金往來情況。
核查借貸行為是否涉嫌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需綜合考慮借貸對象是否屬于黨員干部的管理和服務對象或者將來很可能成為黨員干部的管理和服務對象,借貸合意的形成有沒有黨員干部職權因素的介入,借貸對象是否具有真實資金需求,借貸事由是否成立,借貸利率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等因素。有的黨員干部不敢公然收錢,轉而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暗中接受利益輸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涉嫌以權謀私,違反廉潔紀律。該行為實際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權力,本質是公權的異化和濫用。
如果以借貸的名義行收受賄賂之實,那就不僅是違紀,而且涉嫌受賄犯罪。從客觀方面看,借款人確有資金需求情形下國家工作人員向其高息放貸是否構成受賄,需要實質性審查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實際為借款人謀取了利益或承諾謀取相關利益。一是從借款利率上判斷是否合理。確有資金需求意味著有正當的借款事由,但借款事由正當并不代表借款利率合理,若利率不高于同期借款人向他人借款的最高利率,符合市場行情,借款人因資金需求而向國家工作人員借款的利率,和向其他人借款的利率并無實質差異,且該利率在法律的保護范圍內,一般可以認定為正常的民間借貸關系。若利率異常,明顯不合乎市場行情,則不屬于正常的民間借貸。二是實質性審查職務關聯性,即國家工作人員高息放貸前后有無利用職務便利,承諾或實際為借款人謀取利益,這是區分正常民間借貸和受賄行為的關鍵所在。在確有資金需求的高息放貸情形下,需要進一步判斷職務關聯性。只有存在職務關聯性,方可考慮認定受賄,若不存在職務關聯性,沒有權錢交易,即使利率明顯高于正常利率,也不能認定為受賄。若黨員干部通過高息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認定違反廉潔紀律。從主觀方面看,借款人確有資金需求情形下國家工作人員高息放貸是否構成受賄,關鍵看國家工作人員放貸時是否有利用職務便利收取“高息”的主觀故意。著重審查國家工作人員出借資金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借款人渡過資金難關,還是為了以收受“高息”的形式收受好處。在借款人確有資金需求的高息放貸行為中,“高息”是首要的判斷,若不屬于“高息”,則難以判斷國家工作人員存在權錢交易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為受賄。若屬于“高息”,則需要進一步判斷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否有利用職務便利為借款人謀取利益并收其好處之意,綜合審查其主觀故意的具體內容。若不存在受賄的主觀故意,但黨員干部通過高息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則按違紀處理。
案例警示
違規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這種行為在執紀監督中較為常見,是違反廉潔紀律中的一種比較典型的行為。梳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黨員領導干部黨紀政務處分信息,僅8月份就有9個廳局級以上干部存在此類行為。比如,山西省大同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荊虎向管理服務對象違規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廣東省湛江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鄧振新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校長廖小平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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